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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力资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通知

2019-09-12 11:49:26 人阅读

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人社部发〔2019〕20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8号)、《省政府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9〕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函〔2019〕326号),决定取消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涉及人社部门的证明事项22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取消证明材料是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署,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的重要举措,有关处室单位要充分认识取消证明材料的重要性,按照省人社厅和市政府的要求,扎实推进“减证便民”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要求企业群众提供被取消的证明材料。

二、规范工作流程。局有关处室单位要根据证明事项取消后的实际工作情况,重新梳理相关工作流程,修订办事指南和流程图,并及时公示和实施,方便企业群众了解掌握和办事查询。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局有关处室单位要认真梳理相关证明事项取消后的信息核查需求,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在线政务平台、数据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人社部门内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以及人社部门内部核查、政府各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加强对相关办事依据的核实力度,防止监管真空,确保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切实把“减证便民”的好事办好。

四、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局有关处室单位要认真梳理证明事项取消后每个工作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要加强风险研判,制定相应的风险预防和补救措施,及时化解和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附件: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docx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10日

(联系处室: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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