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卫生人才队伍结构,提高卫生人才队伍素质,加快我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经南湖区委编办同意,区人力社保局备案,计划开展2023年南湖区卫生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及紧缺岗位公开招聘工作。具体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2023年南湖区卫生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及紧缺岗位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含报备员额事业编制)8名,具体招聘岗位、人数和资格条件详见《2023年南湖区卫生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及紧缺岗位招聘计划表》(附件1)。
二、报考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报考岗位工作。
2.学习、工作综合表现良好,工作期间无医疗事故发生,身体健康。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年龄要求:40周岁以下(1982年8月18日之后出生),副高及以上职称放宽到45周岁以下(1977年8月18日之后出生)。
5.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要求,并于2023年8月18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境外留学人员于2023年8月18日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要求。
三、招聘岗位相关要求
1、学历、学位以国家教育行政机关认可的相应证件文书为准〔留学人员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若以第二专业报名的,其第二专业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学历认定。招聘岗位所需专业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参考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高校专业目录设置及审查认定;大学本科专业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对于未列入目录的专业,按专业方向基本一致的原则把握。
2、本次招聘所涉及的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以发文时间或发证时间为准)、工作经历、任职期时间的计算统一截止至2023年8月18日。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的范围对象:
(1)南湖区卫生系统在编人员,具有事业编制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和现役军人。
(2)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在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不能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党纪、政务处分且2023年8月18日未满处分期限的。
(4)属于《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规定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情形之一的人员。
(5)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6)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招聘程序及办法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报名
报名时间:2023年8月18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
报名地点:南湖区卫生健康局803室(湘溪路22号南湖区第二行政中心八楼)
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表(附件2)和公务关系回避报告表(附件3)(本人签名)一式一份(黏贴一寸正面免冠证件照);
(2)学历、学位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留学人员报考需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两面);
(4)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5)有其他资格要求的需提供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入围考察前需提供本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原件。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与招聘单位有《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报名人员应对本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而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
(二)考试
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确认参加考试人数)超过招聘计划数10倍的,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按招聘岗位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3的比例确定(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入围面试对象,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确认参加考试人数)不超过招聘计划数10倍(含10倍)的,根据实际报名人数采取直接面试方式,总成绩=面试成绩。笔试、面试总分均为10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人员不列为体检、考察对象。笔试内容为相关专业知识,面试形式为结构化面试。
笔试、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面试的,视作放弃。
(三)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计划的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体检资格。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依次递补(未参加面试和面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递补)。
(四)考察。考察由区卫健局组织,用人单位具体实施。考察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执行。考察出现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未参加面试和面试不合格人员不得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