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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司法局严格落实《矛调条例》出台《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长兴县司法局招聘信息 长兴县司法局 2021-08-26 14:04:27 人阅读

近日长兴县司法局联合县法院、人民调解员协会制定下发了《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专职人民调解员从聘任管理、工作考核、工作保障、工作职责、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严格选录程序,把好“入门关”。《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程序以及应具备的条件,把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选聘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并且提出“两代表一委员”、“五老”或具有5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优先选聘。同时,对于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年度培训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经培训合格后由县人民调解员协会统一颁发《人民调解员证》。

二、规定职责任务,定好“身份牌”。《办法》中就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身份进行了明确阐述:“通过公开招聘程序,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择优聘任,专职从事人民调解的工作人员。”同时对于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应当配备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数量也做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要求,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是调解矛盾纠纷,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分析,预防矛盾纠纷发生等。

三、实行分级考核,填好“奖惩单”。为了加大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力度,《办法》规定:成立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司法局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司法局促进科长、各基层司法所长组成,负责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考核不合格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予以解聘,考核优秀予以续聘并推荐上级业务部门进行表彰,同时明确规定考核结果应与以奖代补发放进行挂钩。

四、明确待遇保障,理好“工资条”。为加强工作保障,《办法》明确专职调解员聘用、政府购买服务、调解员培训、“以奖代补”配套等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需要,每年适度调整。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提出对专职调解员采取基本报酬和计件奖励相结合的报酬制度,不同等级的调解员报酬实行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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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局促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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