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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招用渔政协助巡护人员20人公告 ...

2021-07-15 00:47:36 人阅读

为提升我区长江流域禁捕渔政执法监管能力,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部门《转发关于推动建立长江流域渔政协助巡护队伍的意见的通知》(渝农发〔2020〕145号)精神,经报请区政府研究同意,现面向社会公开招用渔政协助巡护人员。

一、招用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用渔政协助巡护人员20名,具体招用单位及岗位详见《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招用渔政协助巡护人员岗位条件一览表》(见附件1)。

二、招用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4、诚实守信、责任心强、热爱禁渔护渔工作;

5、身体健康,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语言表达清晰、准确、顺畅,无重大疾病史(体检合格),视力5.0及以上(含矫正视力)。

6、在规定时间内游泳距离不少于50米。

(二)以下人员不得纳入招用范围

1.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 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

3.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4. 近五年内有非法捕捞记录的(2016年6月1日后);

5. 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三)年龄计算

本简章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8日,如“35周岁及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5年7月19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三、招用程序和方法

本次招用工作按照报名、笔试、面试、游泳测试、体检、公示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 报名时间及地点:本次招用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报名时间:2021年7月19日至20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逾期不再补报。

报名地点: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综合科(涪陵区中山东路102号朝华大厦11楼1112室)。

2. 报名手续及资格审查。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报考者根据报考岗位及要求,持《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招用渔政协助巡护人员报名表》(见附件2)、本人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和其他报考所需证明材料等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近期同底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到综合科(涪陵区中山东路102号朝华大厦11楼1112室)进行报名及资格审查。

(二)笔试

1. 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2. 笔试内容及方式:主要考察招用人员逻辑思维能力和文字写作水平,分值为100分。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3. 笔试成绩等相关事宜详见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内公示栏,笔试成绩、进入面试人员信息在笔试结束1天内公布,并电话通知进入面试人员。

(三)面试

面试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笔试缺考者不得进入面试环节。

进入面试的人选,按照面试人数与招用岗位名额2:1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进入面试环节人选成绩相同,则并列进入。经确认自动放弃面试者,取消面试资格,其缺额可按报考该岗位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是否递补及递补次数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合考生笔试成绩研究确定。

面试方式及分值: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主要测试考生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能力、适岗能力、职业素养等。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通知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者视为自动弃权。

(四)游泳测试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游泳测试人选,游泳测试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未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游泳测试者视为自动放弃。游泳测试合格者方可参加体检。

(五)考试总成绩的计算及公示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 +面试成绩×40%

考生各类成绩采取百分制计算,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考试总成绩在面试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内公示栏予以公示。

(六)体检

体检人选按招用岗位的拟招用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如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依次按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学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高者优先确定进入体检人选。如仍相同,则加试结构化面试,以加试结构化面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体检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未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七)公示

考试成绩等有关事宜,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内公示栏发布。

考察合格确定的拟招用人员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内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内容包括拟招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毕业院校、考核总成绩等。

(八)用工形式及待遇

本次招用渔政协助巡护人员用工形式为劳务派遣。按要求完成上述程序的人员,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组织拟招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渔政协助巡护人员待遇按照规定购买五险,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按用工合同约定执行。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古老师???? 联系电话:72225968

五、其他

1.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本次公开招用各环节时间安排相应调整的,将电话公告,请报考人员保持通讯畅通。

2.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考生应在报名前认真阅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进入报名场所及考点之前均需出示健康证明或健康码同时佩戴好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若因健康风险和防疫要求等情况导致未能参加报名及考试考核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附件:1.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招用渔政协助巡护人员岗位条件一览表;

2. 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招用渔政协助巡护人员报名表;

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7月9日

附件1:

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招用渔政协助巡护人员岗位条件一览表

招用单位岗位

名称

招用名额学历

(学位)

专业年龄岗位要求备注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岗位1:巡护执勤15初中及以上不限。男:52周岁及以下;

女:45周岁及以下。

熟悉水情、渔情;会游泳;热爱禁渔护渔工作;取得内陆渔业船舶机驾长渔业船员证书(以原渔业船员档案资料为准)或者海事部门颁发的内河船舶驾驶和普通船员证书的涪陵区内退捕渔民。适合夜间、野外和水上作业;若岗位1招用不足15人的差额人数调整为按岗位3条件招用。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岗位2:执法船驾驶1初中及以上不限。50周岁及以下熟悉水情、渔情;会游泳;热爱禁渔护渔工作;具备海事部门颁发的四等船舶及以上驾驶资质。适合夜间、野外和水上作业。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岗位3:图文资料整理4大专及以上法律、渔业资源与渔政管理、水产养殖学、文秘、会计学、物流管理、包装技术与设计、药物经营与管理、护理学、动物科学、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35周岁及以下熟悉水情、渔情;会游泳;热爱禁渔护渔工作;具备收集整理禁渔护渔文字、图像等资料的能力;具有海事部门颁发的内河船舶驾驶和普通船员证书者不限学历专业。适合夜间、野外和水上作业。

附件2:

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招用渔政协助巡护人员报名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证件照
籍??贯民??族政治面貌
出生地健康状况
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
报考岗位
学历学位全日制

教育

毕业院校

及专业

在职教育毕业院校

及专业

现工作单位

及职务

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个人学习和工作经历(学习经历从大学起填)
获得过何种专业证书,有何

专长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称 谓姓 名年 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
奖惩情况
备???? 注
说明:请报考人员认真阅读本《公告》后,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影响招的,一经查实,取消招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名人员自行承担。

附件3: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当前国内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明显,但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压力仍然较大。为保证广大报考人员的身体健康,请报考人员通过官方渠道查询本人所处地区的疫情风险等级。

一、对来自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请按规定提供7天内新冠病毒咽拭子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所有境外归国人员,请按规定提供14天隔离解除证明;对来自国内低风险地区的报考人员,应出具“渝康码”。

二、参加报名及考试考核的考生应在报名及考试考核当天入场时主动向工作人员出示上述证明或健康码。参加报名及考试考核的考生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者方可进入报名场所及考点,自备一次性使医口罩或医外科口罩,除身份确认、考试考核答题环节摘除口罩以外,应全程佩戴,做好个人防护。

三、报考人员在报名及考试考核当天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或健康码的,以及报名及考试考核当天,报考人员进入报名场所及考点前,因体温异常、干咳、乏力等症状,经现场医务专业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的报考人员,不得进入考点。经现场医务专业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的考生,应配合安排至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因上述情形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被送至医院发热门诊就诊的考生,不再参加此次考试考核,并视同主动放弃考试考核资格。

四、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考试考核当天无法到达考点报到的,视为放弃考试考核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因其它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考试考核的考生,视同放弃考试考核资格。

五、考生应在报名前认真阅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及考试考核资格,并记入事业单位招考诚信档案,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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