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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港市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

2018-02-13 08:40:34 人阅读

各市属国有企业:

《贵港市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员工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2018年2月8日

贵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公开招聘员工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国有企业建立公开招聘员工制度,有利于扩大选人用人范围,提高企业员工素质,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示范作用,促进平等就业。为实现市国有企业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招聘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贵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委托管理的国有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的下属国有企业和持股的市属国有企业(下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招聘各类员工,坚持面向市场和企业自主用工相结合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人员或因特殊需要由组织委派、任命和交流之外,都应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可由招聘企业自行组织,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实施。招聘企业应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察的办法进行,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五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招聘员工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章 招聘计划与应聘条件

第六条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应先由拟招聘员工的所在部门,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等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呈企业党组织审议提出意见,经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于次年2月底前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属集团下属国有企业和持股市属国有企业的,由集团统筹),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方能组织实施。企业招聘员工原则上于当年上半年开展1次集中招聘活动,确因工作需再行组织招聘的,可增补1次招聘计划和方案并进行招聘。

经营亏损、经济效益下滑及劳动生产率下降的企业,原则上不能突破上一年度用工规模。

第七条申报招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员工总数、空缺数、实有人数、当年度减员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名称、岗位所需专业、学历、专业技能等级、年龄限制及其它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包括按有关规定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退伍军人);

(四)招聘时间、方式。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国有企业员工的义务;

(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具备与应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专业、技能条件;

(四)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企业公开招聘人员,不得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婚姻以及身体状况等与劳动岗位无关的因素为由,设置影响平等就业的歧视性条件以及收取应聘人员的任何费用。

第三章招聘程序

第九条企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经市国资委同意备案后,企业应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并按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实际操作及能力测试、考察、体检、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必须同时在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的贵港人事人才网(www.ggrsrc.com)和贵港市委组织部主办的贵港党建网(www.ggdj.com.cn/)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企业也可同时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本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招聘公告至报名截止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招聘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以下内容:

1.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人数和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2.报名的时间、地点及所需的证件资料;

3.考试及考核的时间、地点、科目、范围;

4.招聘办法、程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报名

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招聘企业接受应聘人员的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

(三)考试

1.招聘企业根据不同的招聘岗位要求和特点,可采取聘请专家学者命题、从官方考试机构题库购题、企业领导层命题方式确定考题。

2.考试一般采取笔试(权重40%)、面试(权重30%)、专业技能实际操作(权重30%)考评等方式进行,其中专业技能实际操作考试的内容和方式可根据岗位实际需要灵活设定考试的方式和地点;不进行专业技能实际操作的可以笔试(权重60%)、面试(权重40%)进行。如需调整权重比例,应在报送给市国资委审核的招聘方案中予以明确。

3.考官组的人员组成。市国资委组建面试考官库(笔试或实操考试监考及改卷由企业自行组织),面试考官由招聘企业从库中抽选相关、相近专业的面试考官(企业应当从考官库中抽选1名市国资委机关人员)。面试考试一般由5~7人组成考官组,其中本企业人员考官原则上不能超过本次考试考官总数的二分之一。如企业需聘请考官库外的面试考官,须在招聘方案中予以明确并经市国资委审定。外聘考官应具备考官库内同类考官相当或以上的资格或工作经历。考官库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

(四)确定考察及体检人选。考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和实操成绩各占权重的比例计算总成绩,并根据招聘计划及招聘方案所设定的达标分数,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

(五)考察。由招聘企业负责组织对拟聘人员的考察工作,主要是考察拟聘用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并复核资格条件。

(六)体检。由招聘企业组织所确定体检人选进行体检。对因体检不合格而产生的空缺名额,可按总成绩排名顺序,从合格考生中依次递补。

(七)公示。体检结束后,对拟聘人员必须在贵港人事人才网(www.ggrsrc.com)和贵港党建网(www.ggdj.com.cn/)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确定聘用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招聘企业应召开董事会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将拟聘用人员有关情况(包括姓名、分数、名次及体检结果等信息)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新聘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前,由聘用企业负责对新聘人员是否胜任应聘岗位和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确定。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九)报告招聘结果备案。企业与新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将招聘结果及时报告市国资委(因试用不合格或拟聘人员自身原因导致未聘用的,应及时报告),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市国资委不予核增新招聘人员相应的工资总额。

(十)人才储备。在当次招录中,因受名额限制未能被录用的人员,但总体成绩符合招录规定分数线且相对优秀的,可进入该招聘企业备用人才库,作为当年度同类岗位空缺后的补录人选,最终由该企业视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条对下列人员,经市国资委批准,企业可自行组织考试或考察方式直接聘用:

(一)急需引进的硕士研究生以上的人才,或具有中高级职称、专业资格证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企业急需的短缺专业和特殊工种人才;

(二)因工作需要,在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交流的人员;

(三)涉密岗位的人员;

(四)公共交通(包括特种运输)企业司机和特殊企业特殊岗位人员;

企业接收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十一条企业聘用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企业班子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贵港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明确回避的岗位及职务的应聘,报名其他岗位及职务的应当通过公开招考录用。参加招聘工作人员(包括考官)与应聘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能参加招聘工作。本办法所称的亲属关系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十二条招聘企业要严格按本办法履行职责,市国资委要加强对企业招聘工作的监督,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三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招聘企业及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予以相应处理。其中,情节轻微的,对企业领导人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受到约谈、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处理的,酌情扣减5%-30%的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故意泄露考题内容和答案、考试过程不客观公正评分的;

(七)未严格遵守回避制度的;

(八)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九)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十)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应聘人员违反招聘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并取消当年起5年内在市国资委所属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应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企业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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