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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凭招聘广告一锤定“薪”

来源:新浪网 | 发布时间:2018-08-29 10:27:52 |  访问:755

法院凭招聘广告一锤定“薪”

信息时报

07月13日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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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记者 曾德顺

通讯员 黄彩华

东莞一家机械公司的电焊工张某跟公司因工伤发生劳动纠纷。因平时工资发放方式并不规范,双方对张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金额发生了争议,张某称为4000多元,公司则称为2000多元。审理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结合该公司此前招聘电焊工给出的月薪待遇为4000元至7000元,最终采信了张某的说法。

工伤索赔 工资待遇起争议

50多岁的男子张某原系东莞市沙田镇一家机械公司的电焊工。2016年6月27日,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后经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为工伤。2017年6月,张某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沙田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其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3万多元。后劳动仲裁部门裁决机械公司公司支付张小平上述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1.3万多元。张某因对仲裁结果不服,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机械公司。

庭审中,张某说,他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4788元,并提交了一张工资条的照片,但未能显示是谁的工资条,也没有公司盖章。

公司则称,张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2846元,提交了张某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工资表。张某对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予以确认,但称公司存在两份工资表,其工资系由两份工资表相加而成。公司则解释称,只有一份工资表,另外还有一份工资条,并提交了张某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工资条。工资条与工资表上的项目及金额完全一致,且有张某的签名确认。但奇怪的是,两者的发放时间多处不一致,而机械公司没有对此并无合理解释。

招聘广告成关键证据

法院发现,该机械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在智通人才网发布招聘电焊工的招聘信息,其中电焊工的工资待遇为4000元/月至7000元/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确定张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数额是多少。机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张某的工资情况依法承担举证责任。机械公司对工资表、工资条的发放时间不一致未能作合理解释。张某认为机械公司存在两份工资条,其工资系由工资条和工资表相加而成,并提供了一张工资条的照片予以证明,该工资条显示实发工资为4788元。而机械公司上述招聘信息证实其招聘电焊工的工资为4000元/月至7000元/月。

综合上述证据,法院采信张某的说法,即张某的工资分两次发放,工资总额为工资表及工资条的总额。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结合本案其他证据,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机械公司支付张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6万多元。机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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